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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今后五年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 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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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方案明确,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交通运输部表示,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方案》还提出了十一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二是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三是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四是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五是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六是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七是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八是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九是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十是优化水路运输组织。十一是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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