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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航运巨头南青中止经营 上万个集装箱被各港口和船东扣留
  • 2015-09-07
  • 1220

   8月26日,因经营负债不断加重,内贸航运巨头南青集装箱班轮公司(以下简称南青)正式中止经营。不过,这仅是事件的开始。9月6日午间,有知情人士曝料称,南青旗下四十余条集装箱班轮已经停止运行,上万个集装箱被各港口和船东扣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南青的货主方面证实了上述信息。据悉,为了尽快拿回货物减少损失,不少货主在一些港口更是不得不垫付费用。他还指出,目前上海港宜东集装箱码头已扣留了1300余个集装箱,货主联盟多次向上海港要求提货被拒。当天下午,二十多个货主前往上海海事法院寻求帮助,法院方面也表示并未查封集装箱内货物。


截至记者发稿,上港集团方面未就此事作出说明,仅表示了解情况后会尽快回复。


南青集装箱被查封


事实上,在上个月内部宣布中止经营时,就有消息指出南青的多条船舶已被扣或抛锚,其中包括“中宏21”、“中宏11”、“丰顺89”、“华晟22”、“华晟21”轮等。南青的一位货主向记者表示,目前南青旗下的班轮已悉数停运。尽管其设立了清算小组以及相关人员处理,但货主们基本联系不上,和码头及船东的交涉只能自己进行。其表示,相比一些港口支付集装箱押金甚至拿钱“赎货”,目前上海港这边还没有给出任何说法。


记者从南青货主方获得了一份由上海海事法院出具的查封公告。公告显示,依据(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57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15年9月2日查封了被告南青存放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堆场内的1367个集装箱。“上述集装箱的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货主看来,法院并没有明确表示查封集装箱的同时其货物一并被查封。“我们货都在南青集装箱里,上海码头以查封公告为由,不让我们提货,但集装箱里很多都是食品,时间长了都会发霉,二次损失会很大。”江苏一位货主如是说。


因为和上港集团的交涉暂时没有结果,6日下午,二十余位货主一起前往上海海事法院。法院提供给的一份笔录显示,法院仅是查封了南青的集装箱并不涉及箱内货物。“如有箱内货物的货主前来提货,你分公司应当依法处理。”这份笔录的盖章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


不过,据货主代表表示,考虑到不少货物即将变质,其此后再次前往上海港要求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对方以等待领导进一步开会决定等理由拖延。记者就上述事件采访了上港集团总裁事务部以及董秘办相关负责人。“在调查了解情况后会尽快回复。”在回复的邮件中,董秘办这样回复。


而另一边,南青公司总机以及破产清算小组两位组长的电话均无人接听。清算小组一名成员表示,公司目前还尚未宣布破产,但具体情况其并不知悉。


货主无奈“垫付”欠款


就在上个月,南青向内部员工发出《南青告全体员工书》,称受国内航运市场低迷影响,公司经营负债不断加重,故暂时中止南青公司的经营。据悉,南青是全国最大的集装箱海运民营企业,在全国有数十个分公司,中止经营直接导致其四十余条集装箱班轮停运,上万个集装箱于全国沿江沿海多个港口被扣留。由于南青公司拖欠各码头、船东及车队等协作单位各类作业费用,其运输的货物连同集装箱被诸多单位扣留。“欠费应该找南青解决。”南青的货主告诉记者,因为南青不再出面,实际情况已并非如此。据了解,南青很多承租的船都来自泉州,尽管原计划于上海等港口卸货,但最终船只还是开回了泉州。和上海港不同,泉州方面并不拒绝货主拿回货物,但前提是需要签署一份提货协议书。


一名盐城货主提供的同福建省一船务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显示,因南青拖欠乙方(船务公司)巨额租金等,屡次催告无果后,其依法解除合同,同时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南青相应货物及其集装箱,以便清偿债务。作为无权所有人,甲方(即南青货主)愿意承担乙方为该货物而发生的海运费、装卸费和堆场费等。


协议还备注有这样的条款:甲方保证在提取货物后,放弃对乙方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包括船舶等主张任何索赔权利,包括无论任何形式和性质的主张、诉讼、索赔、要求等。


另有一份来自天津的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协议更是注明,货主是在为南青垫付租金。在货主们看来,这些船东是在变相从货主方挽回一些因南青欠款带来的损失。“货主们时间耗不起,所以也只能交了钱拿货。”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律师严义明告诉记者,南青现在不出头,货主可以出来主张寻求法律帮助。“货主和南青之间是一种委托运输的关系,东西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然是货主的,即便是债主和南青有债权债务纠纷,也不能处理其他人的财产。”


严义明指出,目前来看,对于南青债权人来说,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是获得救助的一个手段,不过现在一些债权人是通过自力救济,这是允许的,但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货主作出一定妥协可能也是符合自身利益的,货物毫无疑问属于他们,要等到真正拿到这些货物可能会旷日持久,由此带来连锁违约等也很麻烦。”严义明表示,货主想要在不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得到货物,应该去公安局报案,由公安机关组织调解,保障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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