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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集中清理进出口收费 马士基等公司海运附加费减半
  • 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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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估算,本轮调整后,班轮公司在我国收取海运附加费降幅达到50%。仅马士基航运海运附加费的调整,每年就可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约5500万元,占其附加费收入的56.7%。


  近日,随着马士基航运、达飞轮船两大航运巨头确定自本月起跟进调整海运附加费,多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收到了效果。


  据发改委政策研究室的最新官方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11家船公司采取积极措施,电放费收费标准大幅降低,其中,以马士基航运为代表的4家航运公司降幅高达50%以上。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黄晋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过去海运附加费居高不下主要是由于寡头垄断型的海运市场结构造成,加之相关法律不健全以及制度漏洞,货主基本处于弱势谈判地位。随着国家层面的重视和执法行动全面、长期的展开,局面将得到有效控制。


  据估算,本轮调整后,班轮公司在我国收取海运附加费降幅达到50%。仅马士基航运海运附加费的调整,每年就可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约5500万元,占其附加费收入的56.7%。


  多家公司降低海运附加费


  “目前航运业低迷,班轮公司希望靠低运价揽货源,再通过收取海运附加费弥补收入,海运附加费与海运运费倒挂,价格结构扭曲,这种不合理的价格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此我们高度关注。”据中国交通新闻网报道,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处处长高海云如是说。


  黄晋告诉记者,海运运费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海运运价+附加费。运价因为各个企业在竞争中已相对公开透明,而名目繁多的海运附加费,则一直让中国货主头痛不已。有调查发现,在我国,班轮公司收取的海运附加费占运价的比重平均为30%~50%,甚至有个别航线高达80%。这次多家船公司调整费用主要包含电放费、单证费、换单费、出口改单费和签单费等,降幅之大史上少见。


  自11月1日起,马士基不仅决定取消每单450元的起运港证书附加费、250元的起运港清关费;同时降低多项收费标准:电放费由每单450元降至190元,换单费由每单950元降至300元,出口改单费、签单费、货代提单单证费、人工处理单证费由每单450元降至300元。


  达飞轮船也决定自11月15日起,降低进出口单证费、提单更改费、电放费、船证明签发费、目的港放单费等多项收费标准,其中电放费、单证费由每单500元降至450元。这样仅华北、华中地区每年就可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约3700万元。


  此外,宏海船务决定自11月1日起,将天津新港出口至东南亚及印巴航线的集装箱货物的单证费由每单500元降至400元。更早之前的9月中旬,多家船公司也已相继致函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动提出规范海运附加费收费行为。


  据发改委政策研究室的最新官方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1家船公司采取积极措施,电放费收费标准大幅降低,川崎汽船、马士基航运、日本邮船、现代商船降幅分别为62.5%、57.8%、50%和50%;长荣海运、万海航运、中海集运、韩进海运、宏海船务降幅分别为40%、36.4%、33.3%、22.2%和20%;阳明海运和达飞轮船降幅为10%。


  相关部门执法全面展开


  多家船公司主动规范海运附加费收费行为的背后,是中国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执法的全面展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和国务院七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收费问题,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中国交通新闻网消息称,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宁波和上海分别召开督查部署会,为每家班轮公司提出了具体整改建议,并约谈了马士基(中国)公司相关负责人。为确保清理规范督查到位,水运局结合运价备案检查在上海、宁波、广州、厦门还开展了对班轮公司落实清理规范要求的抽查。


  黄晋强调,目前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2/3以上,以及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都是通过海运实现;全球前10大集装箱港口中有7个都来自中国。中国对全球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巨大的,正是这种影响力,使得国家层面对进出口环节收费的规范越来越重视,巨头们纷纷降价也说明他们已充分意识到了中国政府整治的决心。


  在黄晋看来,交通运输部近日连发的相关《通知》,表示执法机构已经注意到过去导致海运附加费居高不下的市场结构问题,因此执法监管必然是严厉而长期的,这就会有效遏制未来海运附加费的反弹。


  交通运输部10月21日发出“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海运附加费收费专项督查的通知”针对班轮公司在我国收取附加费实际情况专门提出了6项整改建议。明确“班轮公司不得长期、固化、只升不降地收取临时性的海运附加费;不得哄抬价格,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前提下,推动附加费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如铅封费等;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等。鼓励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费价格结构,将有关海运附加费纳入海运运费,采用all-in方式(一口价)收取。


  黄晋告诉记者,于此相关的《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正在不断完善。除了政府监管,未来还可参照国外,鼓励出口企业成立出口企业协会,提高和集装箱航运企业在合同上的谈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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