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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明德重工淘宝网正式拍卖
  • 2015-12-09
  • 1126

           无人接盘的明德重工竟然被摆在淘宝网上拍卖,中国最好的化学品船船厂之一,一度入围“白名单”的好船厂落得如此结局令人唏嘘不已。


据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该院已正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公告,将于12月13日起开拍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资产,起拍价超15亿元。


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信息也已经显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至14日10时对南通明德重工进行司法拍卖,起拍价为158623.65万元。


本次拍卖标的包括南通明德重工厂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构筑物、原材料、机器设备、车产成品、电子及办公设备、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2#船坞和4#、5#码头等,评估价为158623.65万元,起拍价为158623.65万元。首轮拍卖将以评估价作为起拍价,竞买人需缴纳保证金1亿元,加价幅度为100万元。设保留价。


评估报告显示,南通明德重工的抵押权人为江苏舜天船舶(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工行南通通州支行、张家港农商行通州支行、南通农商行、广发银行南通分行、张家港农商行通州支行等。


南通明德重工属于工信部公布的首批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企业之一,以高端特种船(船型 船厂 买卖)舶建造为主导产品,但是近年来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12月26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最大的债权人,申请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经过数月的重整协调,明德重工最终被宣告重整失败。今年7月,管理人取消舜天船舶意向投资人资格,并发布公告另行寻找意向投资人。由于船舶行业整体遇冷,无人接盘。法院于7月31日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附:拍卖公告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2月13日10时至2015年12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 sf.taobao.com/0513/01户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厂区内土地使用权、房产、构筑物、原材料、机器设备、车产成品、电子及办公设备、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2#船坞和4#、5#码头等


评估价:158623.65万元。起拍价:158623.65万元,保证金:10000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设保留价。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17止(仅限正常工作时间)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12月25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南通通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071490104000041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产品库 求购 供应):0513-68910026,监督电话 0513-68910017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银河路40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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